您所在的位置:

首页> 房产 >
交了首付款后房子又不买了 购房人被判赔30余万元违约金

时间:2022-12-02 16:36:14    来源:扬子晚报网


【资料图】

一购房人因按揭贷款未办成,后续购房款又没有按约交纳。此时,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,让购房人按房屋总价的20%负担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多万元。而购房人同意解除合同,但却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。对此,法律上是否准许呢?近日,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,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:当前房价下跌,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对购房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支持。

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的陈某,于2020年12月向南通一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。购房合同上约定房屋建筑面积96平方米,房屋总价款约158万元,首付款约47万元。剩余111万元,由陈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。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,陈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自筹资金补齐房款。不能补齐的,开发商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%支付违约金。

后因故陈某未能办成按揭贷款,又不能交纳剩余的购房款111万元。开发商与陈某协商后,又向另一家银行提交了贷款资料,在银行审核通过后,陈某又不愿办理贷款,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。今年1月,开发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,要求解除购房合同,由陈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0多万元。

在法庭上,开发商认为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陈某,陈某是合同的违约方,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。陈某则认为她积极配合办理按揭贷款,担心楼盘可能烂尾而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,违约责任不应由其承担。即便违约,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请求法院予以调整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某因自身原因既未办成按揭贷款,又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购房余款,案涉购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是陈某。而违约金的金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加以认定,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。当前房价下跌,解除合同势必给守约方造成巨大损失。依照相关依据综合衡量,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30%,故对陈某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,陈某承担房屋总价20%的违约金,即30余万元。

【法官说法】约定的违约金不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不能擅自调整

据本案主审法官张红娟介绍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: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,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%为标准适当减少;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,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”。由此可见,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,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多少作为判断依据。此外,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“以补偿为主、惩罚为辅”,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违约金体现赔偿性;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违约金体现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。在当前房价普遍下跌的背景下,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而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,故不能擅自调整约定的违约金。

为此,法官提醒广大的购房人,房价本身其实是一个市场波动调整的价格,作为购房双方要有严格的契约精神,尤其是购房人,要提高风险意识,购房前要通盘考虑后慎重签约,一旦签约后不能任意毁约,否则带给自己的将是不必要的损失。通讯员顾慧华

上一篇:

下一篇:

X 关闭

X 关闭